現在租房市場相當的火爆。對于年輕消費群體來說,租房不僅可以減輕生活壓力還可以享受到舒適的居住體驗。由于出租市場的不規范和制度問題,租房被法院查封的案例不在少數。租房被法院查封往往是觸及到了法律底線。那么,為什么租房會被法院查封呢?
在浙江就有一起這樣的案例。自己辛辛苦苦出錢租下的房不久就被法院查封,這樣的事放誰身上也很憋屈。在浙江紹興法院有一起案例是關于30年租期在身的是一套該院要查封拍賣的位于東港和潤花園的別墅。
這套復合式的房子面積超過200平方米,附送一個12平方米的車庫,房主管某2011年入住。2012年,管某以這套房子向銀行抵押借款,后來錢還不出來了,銀行起訴后法院判決管某敗訴,房子因此被紹興區法院查封。就在法院對這套房子在網上公開拍賣時,案外人顏某找到法院,拿出一份租賃協議說,房子管某早在2011年11月就租給他了,而且租期有30年。顏某認為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法院應保護其租房的權利。針對這一情況,法院啟動聽證程序,展開審查,重點圍繞租賃合同的真實性及合同簽訂的時間節點等關鍵問題。
“正常的房屋租賃合同,一般租期都以5年內居多,租金半年或一年一付,該案中顏某一次性支付了20年的租金,與正常的交易習慣不符;且協議簽訂后,顏某直至2年后才取得房產的使用權,使用交付過程有悖常理。”法院終裁定,顏某主張的租賃權,名為租賃,實為借貸擔保,即所謂的“以租代抵”,因此對顏某的租賃權不予保護。租房被法院查封當事人感到無比委屈。
如果當事人沒有進行登記,即登記簿上沒有該項記載,登記機關就難以控制。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某個當事人實際上擁有房產、或即將取得房產權,但由于其尚未進行權屬登記,司法機關就不予查封,顯然又是不合理的。在該房屋進行權屬登記前雖不能查封,但是可以在其登記時再予以查封。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執行債務人失去了對其原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進而可以推導出其亦喪失了對原物的權。因為我們很難想象一個沒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為內容的權利是權。那么被查封的物的權究竟到哪里去了。我們說它并沒有從人間“蒸發”,而是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強行占有了,也即執行標的物權暫時由法院持有。也許有人會反駁,法院持有的權也是不完全的,因為其沒有執行標的物的使用、收益權,也即法院沒有為自己利益而使用執行標的物并獲取利益的權利。的確是這樣的,但是現實生活中不完全的權比比皆是,而且沒有收益權的權也存在。比如信托法上受托人的權。信托受托人不也是不能為自己利益而使用收益信托財產嗎?因此,筆者從現實需要,即法院能委托他人占有、使用、處分執行標的物,和理論完善,即法院判決,裁定具有確權效力出發,認為法院查封是對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權的剝奪是可行的。
所以,要避免租房被法院查封這一現象只能是租戶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在相關租房政策方面要多下功夫,在進行房屋租賃交易時要注意合同內容,同時租房被法院查封前要及時申請法律保護,并且出示有效證明 ,從而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