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即將畢業的小劉順利地租到一處由房主直接出租的房屋。但沒想到的是,因房東夫妻二人搶著要租金,小劉遭遇了房東換鎖、掐電一系列麻煩,苦不堪言。 小劉租住的房屋在胡同里,是個二層的小閣樓,窗戶朝南,陽光好,房子也挺新。一問房租才1500元,要知道這么大的房子少說也得2000元,小劉趕緊當場交了1000元的押金。出租房子的李女士拿來自己在信紙上手寫的租房合同讓小劉簽,看到上面有李女士的簽名,小劉沒說什么就簽字了,還交了三個月租金。
然而,讓小劉沒想到的是,過了一段時間,“真正”的房東拿著房產證找上門了,“你怎么能跟她簽呢,她雖然是我老婆,但房子是我的,你應該跟我簽,租金也應該給我。”小劉趕緊聯系上李女士,李女士說,“沒事,你就住著,他那邊我去說”。聽到李女士的保證,小劉感覺輕松了一些。但第二天,從外面趕回來的小劉卻進不了門:房東把門鎖給換了!小劉只好報警,在警察的協調下,房東才同意開門。這一折騰,小劉當下就決定把房子退了,要回租金。但李女士總以各種理由拖著。 一個星期后,房東又把小劉屋里的電閘關了,小劉只好再次報警。在警察協調下,電閘的事解決了,但小劉覺得很不踏實,開始琢磨換房。但是動不動就玩失蹤的李女士,讓小劉無法要回租金。
“如果是夫妻,一方簽字,就視為雙方簽字同意,因為作為第三方,不知道夫妻二人有分歧,就有理由認為這是雙方共同協商同意的結果。”曾處理過多起房產糾紛的律師表示,該事例中爭論的焦點是租金歸誰,因為租房時房主夫妻二人都同意把房子租給租戶,那么由誰簽字都應該被視作雙方默許認可,如果由妻子簽合同,妻子就被認作是委托人,是被授權的。而從租戶的角度來講,跟誰簽了合同,就把租金給誰,是完全合理的,也履行了租戶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