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在初租房時,不僅僅要交房租,還要繳納租房押金。而此費用是可以在后退還給租客。那么對于房租押金就應當寫押金收據作為證明。那么房屋出租押金收據如何來寫。房屋出租押金的作用是什么呢?
承租房屋押金收據
出租方為甲方:
承租方為乙方:
甲方先收到乙方 自愿交來 萬 仟 佰 拾 元(人民幣),作為承租甲方房屋的(水、電費、財務和房屋損壞)的押金。(押金不能頂交租金)房屋位于 街(路) 巷 號 樓 房,乙方要自覺遵守國家有關出租房屋的法律規定,和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管理,乙方承租之日起,要預交清當月時間的租金和當月必支的雜費(有線電視管理費、衛生費等)。(租金按當月時間收取,不按跨月對于的等時間收取)。
乙方如在初承租的當月退房,(指承租不滿當月時間,則初承租不滿當月時間,則初承租已交的當月租金和雜費不予退還,甲方還要在乙方已交的押金中扣除乙方當月已使用應交的水、電費)后,方把剩余的押金退回給乙方。
乙方在租滿一個月時間后,如果要退房則要提前拿本收據到甲方處,經甲方管理人員簽名確認退房,一星期時間(即 7 天)后,才為退房租金截止日期,(扣除應交的水、電費,必支雜費)后,方把剩余的押金(或租金)退還給乙方如本收據沒得到甲方的簽名確認,乙方隨時退房,(指已承租超過一個月后的),則甲方有權在乙方的押金中扣除一星期時間(即 7 天)的租金。
當為乙方自愿補償給甲方房屋突然空置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押金,是承租人抵押給出租人的一筆財產,用以保證自己履行租賃合同中的義務。承租人履行了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后,出租人應當將押金返還給承租人。綜合審查判斷本案證據,可以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后,在上訴人徐某蕾既沒有損壞租賃房屋或者租賃房屋中的物品,也沒有應交而未交的費用,更沒有表示放棄押金權利的前提下。
按照通常理解,押金法律關系是一種經濟關系。雙方既然再無任何經濟關系,當然包括再無押金法律關系。但水費、燃氣費的交納與收取,也是一種經濟關系。雙方在簽署了“再無任何經濟關系”的協議后,仍然交納與收取這兩項費用,說明他們對“再無任何經濟關系”的認識,不符合常理。
通過上述的有關房屋出租的押金問題。關于租房押金的收據如何來寫,租房押金的作用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