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width="200" height="150" title="租房合同">
不需要提前通知。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因此,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如果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繼續(xù)租賃,但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應該交還房屋。
當然,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租期,那就屬于不定期租賃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綜上所述,只有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必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在固定期限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可以不提起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