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租房的過程中,我們都會遇到一種情況,那就是房租已經到期了但是往往并沒有與房東再進行續簽合同,但仍然繼續的租賃著房屋。我們如何來看到這種房租到期但未續簽合同的行為?
一、 原房屋租賃合同有效
當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沒有搬出,仍然繼續使用房屋且支付租金,而出租人沒有提出反對且也接受租金,即可以推定雙方有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合意。那么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依然有效。
二、租賃期限變為不定期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房屋而沒有續簽租賃合同的,出租人與承租人由原來的固定期限租賃合同關系轉為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
三、承租人與出租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但出租人在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對于不定期租賃合同,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因承租人在搬出租賃房屋之前,還有尋找住處、搬家等事宜需要另行處理。因此,法律同時對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作了一些限制,要求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對于合理期限,應該看原租賃合同是否已有約定。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按習慣確定。實踐中一般為10天至30天。
例如,原租賃合同約定,房東在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前要提前1個月通知租客,那么在原租賃合同屆滿后繼續出租房屋的房東如果要解除租賃的,依然要依照原有合同的約定提前1個月通知租客。
支撐上述觀點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租期不明的處理】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條 【續租】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通過上述介紹,大家不難了解到,即使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到期,但雙方并未簽訂續簽合同的時候,還是依然有效的。于此同時也表明,雙方可以在任何一個時間內結束此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