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不可以出租。制定公租房政策時,相關部門認真總結了經適房和限價房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完善了公租房政策。
其中規定了6種承租家庭禁止的行為包括: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等。這6種情況只要出現1種,公共租賃房就要收回。公租房將來會直接納入“三房”審核系統管理。“近期的出租問題,都是靠‘三房’審核系統,審核出租家庭相關信息來查處。”將來公租房是市場化的管理,給予產權單位權力和責任,它要承擔管理過程中轉租、轉借等問題的責任。
租住公租房將簽訂租賃合同,是完全的民事行為。如果租住家庭條件發生變化,住保部門發現后,可會同產權單位進行審核,按租賃合同直接處理。即使到法院起訴,也會得到相應支持。
2013年7月15日,住建部發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正式生效。辦法規定,本地及外來人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閑置公租房的應當退回,違法違規轉租公租房者,不但會被強制收回房屋,更需要繳納違法所得3倍以下、不高于3萬元的罰款。
根據《辦法》,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申請人的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就申請條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如果承租人具有3種情形,將退出公租房。其一為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辦法》中還明確,一旦承租人因違反合同和相關規則,須退回公租房的,除了退回公租房以外,還將被要求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罰款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