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許可證應由誰來辦理,具體有那些法律規定?
房屋租賃許可,尚無法律、法規規定,現由建設部規章和部分地區的地方規章設定的。如2010.12.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09年11月23日廣州市政府發布的《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由北京市政府發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等等,各地情況不一樣。以北京市為例,申領《房屋租賃證》,由房屋出租者向房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領《房屋租賃證》,須提交以下文件和證明材料:1、房屋出租申請書;2、房屋產權證明或批準建房的合法文件和證明材料;3、出租人是個人的,應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證,出租人是單位的,應提交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單位不是法人的,應提交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出租房屋的證明;4、出租共有房屋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或委托書;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應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6、涉外的房屋須有公安部門的批準書;7、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證明。北京市房地局頒發的《關于在全市范圍實行房屋租賃制度及加強租賃登記備案工作的通知》(京房地房字〖1997〗259號的規定,凡本市范圍內的房屋租賃將實行《房屋租賃證》制度,與此同時,進一步加強租賃登記備案工作。
許可,只有法律、法規、地方法規才能設定。規章無權設定許可,地方規章只能設立臨時性的不能超過一年的許可。建設部發布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有關許可的部分,涉嫌無效。北京市政府發布了《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等等,均系地方規章,只能設定臨時性許可,實施早滿一年,也涉嫌無效。
《許可法》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法規可以設定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法規。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許可;尚未制定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許可。臨時性的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