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相關的法規法規中除了限制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外,對一些特殊的房地產也設置了不得抵押的限制,房產的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消滅原因包括哪些呢?詳細的內容請和的小編一起看本文介紹:
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
根據《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的房地產不可以設定抵押或抵押時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得權不能抵押;地上沒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是在建工程的,純粹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進行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已經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土地使用權除外。
(三)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和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四)用于、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不得進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獲得的房地產不能全額抵押,其抵押額以房地產權利人可以處分和收益的份額比例為限。
(八)違章建筑物或臨時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房地產抵押權消滅原因有哪些?
房地產抵押權的消滅,是指因一定法律事由的發生,而使房地產抵押權不復存在。房地產抵押權可因下列原因而發生消滅:
1、因所擔保債權的消滅而消滅。房地產抵押權是從屬性的權利,依據從隨主原則,當主債權因為清償、債權人拋棄債權等原因而消滅時,房地產抵押權不再有存在的必要也相應消滅。
值得注意的是,主債權訴訟時效的經過,并不意味著主債權消滅,只是消滅了勝訴權,房地產抵押權并不隨之消滅。
2、因抵押的房地產的滅失而消滅,此時,依據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抵押房地產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
3、因抵押權人拋棄抵押權而消滅。房地產抵押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可以因權利人的處分而消滅。
4、因抵押權的實現而消滅。
5、因一定期限的經過而消滅。在房地產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時效結束后,房地產抵押權并不立即消滅,在這之后的2年時間內,房地產抵押權人未行使抵押權的,房地產抵押權消滅。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產抵押權,如果當事人約定或者登記部門登記了擔保期間,這一擔保期間并不對擔保物權的存續產生影響。
房地產抵押權消滅后,應當辦理注銷登記。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并不表明房地產抵押未消滅,登記部門應當要求當事人辦理注銷登記或者直接注銷房地產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