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產的繼承有兩種方式,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如果死者在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來辦理。那么大家知道辦理房屋繼承公證在被繼承人的死亡后什么時間開始嗎?又或者辦理房屋繼承公證的具體流程是什么呢?大家一起來看一下。
辦理房屋繼承公證在被繼承人死亡后什么時間開始
繼承事實發生是從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即開始。所以對于房屋的繼承公證從被繼承人死后任何時間即可開始。
《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是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所以需要注意繼承糾紛的訴訟權利高是二十年,即被繼承人死亡后二十年后,不得再提起訴訟。
辦理房屋繼承公證的流程是什么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具備以上兩個證明后,法定繼承人再帶著本人的身份證和房產證到公證處辦理公證證明即可。上海市各區公證處本網站首頁均可查詢。
3、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4、當事人申請辦理房產繼承公證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學死亡證明、戶籍注銷卡、死亡注銷頁)。
2)房屋權證和房屋價值評估單。
3)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口、身份證(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獨生子女證、出生證、人口卡、注銷卡等相關材料。
5)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應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喪偶未再婚證明。(一般由區民政局和區檔案館出具)。
7)證明。在哈爾濱公證處領取表格,填寫被繼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養子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情況,到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單位蓋章。
8)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或人事檔案復印件(通常為職工登記表或者是職工履歷表),復印件由檔案保管單位在每頁復印件上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檔案內容應包括被繼承人的全部法定繼承人情況。如確無人事檔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繼承人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籍底卡,由派出所蓋章證明。
9)證人一名(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要求:無親屬關系)。
10)如果有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形式遺囑的,提供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遺囑。
11)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辦理房屋繼承公證在被繼承人死亡后什么時間開始以及辦理房屋繼承公證的流程是什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