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因為戶口遷移而產生的問題屢見不鮮。如下案例就可以窺見一斑。
王某與錢某簽訂售房協議,約定王某將房屋作價80萬元售與錢某,先付77萬元,尾款3萬元作為押金,待王某在3年內遷出戶口即付該款。超過3年未全部遷出,從2010年2月起,每滿一年扣除押金1萬元。
王某與單某曾于2005年8月離婚,單某獲取房屋折價款30萬元后自行解決居住,但單某的戶口并沒有從該訴爭房屋遷出。現王某與單某的戶口仍在訴爭房屋內未遷出。錢某想要起訴王某將其與單某戶口遷出,并要求王某承擔違約責任。
點評:要求賣主遷出戶口 法院不支持
二手房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因戶口遷出問題提起訴訟,因戶口遷移屬于管理問題,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故對買受人要求出賣方將戶口遷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但買受人可以以賣方逾期遷出戶口構成違約為由,要求出賣方承擔違約責任,這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
正是由于存在法律空白,如果原業主在賣房后遲遲不遷出戶口,在法律上也不構成侵權,新業主如果要維權確實較難,目前常用的方法是與原業主溝通。
合同明確戶口事宜 不遷走算違約
法律沒有強制對方戶口遷走,但合同規定了違約責任,這就算違約,需要負法律責任。在合同中明確戶口相關事宜,是一種不得已的保護手段。
本案中,王某與錢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錢某作為訴爭房屋的購買方,已依約支付了購房款77萬元,但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約定遷出戶口,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在補充協議中雙方約定,房屋買賣押金3萬元的返還以王某將戶口遷移出訴爭房屋為對價,王某對此應承擔相應責任。違約金應以補償性為主,兼具懲罰性。
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應約定賣方戶口遷出問題,如未約定,訴訟中買方提出,法院可能以“非屬民事法律關系調整范圍”為由不予支持。
對戶口遷出的約定,應注意到該住處除出賣人以外是否存在其他近親屬或親屬的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