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幾年,北京市建委對《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進行公示,得到了廣泛肯定。
新物業入駐前舊物業不得停水電
此前,“美麗園事件”曾經引起許多小區業主的不滿與憤慨。前期物業合同專門對物業合同的變更和終止作出規定:當合同期滿后,若舊物業決定不再接受委托,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委員會尚未與其他物業公司簽署新合同時,舊物業應當繼續提供服務,不得停水、停電,直至與新的物業交接后,方可終止履行合同。
此外,如舊物業擅自提高收費標準,開發商有權終止合同,在新物業未交接前,舊物業仍然不得終止各類服務。造成經濟損失的,物業管理單位可依法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違規業主擬在小區公示
業主臨時公約規定,為了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在全體業主同意的前提下,物業公司可以在小區公布違約業主的姓名及其違約情節;可以批評、規勸、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物業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業委會成立前專項維修金不得使用
前期物業合同規定,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資金原則上不得使用。確需使用的,應按照法定程序向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將把維修資金轉存到選定的新銀行,由業委會商議決定維修金由誰管理,既可以移交物業公司代管,也可以自行管理,并應按照有關規定支取使用。
酬金制物業按期公布費用收支
物業管理費用將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繳納,根據多層住宅、高層住宅、別墅、樓、商業物業、會所等住宅性質的不同,費用高低不等。
根據規定,聘任物業公司分為包干制和酬金制兩種:實行包干制,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公司享有或者承擔;物業公司不得以虧損為由要求增加費用,或降低服務標準;實行酬金制,物業公司應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物業管理服務支出年度預決算,并按期向全體業主公布費用的收支情況。
物業代收水電費不得向業主收額外費用
前期物業管理合同規定,小區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服務單位應向終用戶收取費用。若物業管理單位接受委托代收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對于應業主要求,物業對業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維修養護和其他特約服務的費用另行收取,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單位制定并在本物業區域內公示。
物業共用部分經營收益用于維修基金
業主臨時公約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公司若因維修養護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提前在小區公告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