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居然要交一筆“更名費”,而且數目還不小,這樣的事情你遇見過嗎?這筆所謂的“更名費”到底該不該交呢?現在讓我們一起結合實例看一下吧。
賣房被要求繳納5萬元更名費
2011年,吳先生花費數十萬元購買了北二環區的一套期房,并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預定年底交房。
2012年5月,吳先生拿到了新房的鑰匙,但卻遲遲沒有拿到房產證,而按照協議的約定,房產證應該自交房之日起的180個工作日內就能順利辦下來。
期間,吳先生已經按照開發商的要求繳納了契稅、維修基金、律師見證費等費用,并且據開發商所說,這些費用都是為了辦理房產證才繳納的。
前不久,吳先生想要通過中介將自己名下的這套房產出售,但中介表示,房子沒有房本,不好出售,而且需要到開發商那里辦理更名手續,要繳納5萬元更名費。吳先生覺得這樣做很不合理,但若不辦理更名就必須等到房產證下來才能賣房,而房產證預計明年才能辦下來,因此賣房的事情只能擱置了下來。
據悉,賣房被收取巨額“更名費”已不是個例,新房建成后往往不能立馬就獲取房產證,而在房本尚未辦下來之前,如果業主想要出售名下房產,多數都需要找開發商辦理更名手續,這時就會被收取數額不等的更名費,少則一兩萬,多則七八萬,這項收費早已成為行業“潛規則”。
“更名費”到底該不該繳納?
相關人士表示,“更名費”其實是隨著房價的上升才會衍生出來的一種費用,收費標準并無依據,多是地產公司自行制定。原則上,開發商是不能收取更名費的,因為從目前來說,該費用并沒有任何相關法律法規等政策性文件的支持。
“更名費”的繳納一般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購房者購買了小產權房或不是依法開發的樓盤,這樣的房產可能會一直拿不到房產證,所以當購房者想要出售房產時才需要繳納更名費;
第二種、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但尚未在房管部門進行備案,這時購房者若要求進行更名的話,繳納的更名費多是直接被開發商收入囊中;
第三種、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并已經在房管部門進行了備案,但購房者因重大疾病或出國定居等原因,需要辦理更名手續的,只需繳納很少的材料費即可。
因此,不管是哪種情況,賣房者都有權拒絕繳納巨額更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