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房主想賣房可以,但是為了漲價而違約可要小心了。因為你很有可能需要賠償購房者房屋漲價損失。
購房者張先生在2015年12月底,和賣主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協議,當天交給對方5萬定金。過完年房價大幅度上漲,150平米的房子,估計每平米至少漲價1000元左右。但是房子上漲后,售房者不賣房子了,賣主告訴中介寧可賠償違約金,也不賣房子了。但是張先生表示,現在房價上漲了,對于漲價的損失賣主是否應該賠償呢?
專業人士表示:售房者應該向張先生賠償房屋漲價損失。《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動屬于商業風險,不能因價格上漲或者下降而任由買賣雙方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違約,都應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那么損失如何認定呢?
1、可以比照同一樓層及房型房屋的市場成交價;
2、可以比照相鄰樓層及房型房屋的市場成交價;
3、如果無法比較,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漲跌損失。
因此,提醒各位售房者,漲價可以,但是毀約可要謹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