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哪些情形可能會撤銷合同并退房呢?為了防止購房者退房,售房者一定要注意。
1.出租過程中的房屋。
如果賣家在出售房屋之前并未事先與承租方協商,則很有可能會因為承租人行駛該權利而導致房屋買賣無法繼續進行。
2.被查封或者作為抵押物的住宅。
被司法機關查封及作為抵押物的房產,如需出售則必須征得司法機構或者抵押權人的同意,并取得同意出售相關證明,或者通過償還債務等方式注銷抵押之后再出售。
3.房屋權利人眾多,但未取得權利人同意而出售的房產。
共有住房的同住人,以及共同財產等,如果分割方式未能協商一致,也無法順利交易。
4.房屋存在質量問題。
如果存在建筑質量問題影響到居住,以及因為建設年代久遠而影響到貸款申請,如未如實告知,可以撤銷合同。
5.存在違章建筑的房產。
如果房屋結構被更改,而且被政府部門限期整改,但賣家在并未恢復原狀的情況下便出售房產,買家也可以考慮要求對方退房。因為此類房產可能在改動過程中破壞了承重結構,存在安全隱患。
以上是售房者賣房需要避免的問題,作為購房者如果做好預防工作,也能夠降低風險。這樣做,相比事后追責,提前預防能夠降低不少成本,比如時間、精力等。
總之,不管是賣家,還是房產中介,都應該履行如實告知購房者的義務,比如房產的權屬狀況、質量問題,以及發生在房屋內有可能會影響到居住者心理的突發事件等等。
現實中,售房者由于售房心切,或者業績壓力,賣家和中介往往會選擇“利己”,從而導致出現隱瞞不報、避重就輕的做法。為了規避風險,購房者自己也要做一些預防工作。
1.購房者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補充條款,就質量、權屬、“兇宅”等問題約定違約責任。
2.簽訂合同之前,可通過社區、周圍鄰居等渠道了解房屋情況,以避免買到質量差、存在權屬糾紛的住房甚至“兇宅”。
3.簽訂合同時需要留意。售房者很有可能在補充協議中約定了問題房子的內容,但是如果購房者自己大意簽了字,很有可能會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