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的交易市場上我們經常聽到這樣的字眼,大產權,小產權,也是就是我們常說的買主對房屋的產權年限,根據國家規定,房屋產權的年限有七十年的,有四十年的,也有五十年的,也就是人們對房屋的使用權限是有時間限制的,其中為常見的是就是七十年 的房屋產權,那么七十年房屋產權開始時間應該怎樣計算的?七十年使用房屋之后又當怎樣處置?今天我們就來看看七十年房屋產權開始時間的計算方式。
房屋產權開始時間計算之具體規定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購房人取得的商品房使用權限必須也只能建立在70年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而房屋開發商從土地管理部門獲得土地批租權后,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流通。
商品住宅從開發到銷售的周期一般在1~3年,房產產權的“實際壽命”也就隨著開發商開發住宅時間的長短而縮短。如果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日期與開發商出售房產的日期有較長的時間間隔,尤其是一些爛尾樓改造的項目,購房者必然面臨明顯的“房產產權期限縮水”。
房屋產權開始時間計算之具體時間
房屋的使用權年限從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證之日算起。購房者在買商品房時,房價中包含了土地出讓金的部分,在取得產權的同時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該土地的使用期從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證之日算起。只不過,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土地的使用權人由開發商變為購房者。如果開發商在3年前就取得了土地證,那么這套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時間就是從3年前開始算的,您購買了這套商品房,無形中土地使用期限就減少了3年。當然,商品房的實際使用年限不太可能完全達到法定高土地使用年限。一個房地產項目整個開發流程下來,即使一切順利也往往需要兩三年時間,可以說,實際使用年限比法定高年限少5年之內,都可視之為正常情況。
房屋產權開始時間之到期處理方式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根據以上敘述,其實從房屋產權開始時間算起,所謂的七十年產權或者五十年四十年產權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是很難實現的,購房者需在購買之前對房屋產權多做了解,選擇適合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