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有認真的去查詢房產方面的信息的話,那么有一個概念你是肯定知道的,那便是房屋產權的問題,是的,雖然從理論上來說,房子購買之后便是屬于購房者的,只要房子不倒塌,購房者便擁有房屋的產權,但是在這個房屋產權之外,卻還存在有另外一個產權問題,這個產權便是土地權。
一、房屋產權年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土地的權是歸屬于國家和集體的,在我國是沒有土地私有制度的,因此,購買房屋的時候我們不僅有房產證,還會有一個土地使用證,在房產證上沒有具體的期限,但是在土地使用證上卻有一個期限,所以結合兩個概念來說,實際上,我們的房產也是有產權年限的。針對普通住宅,房屋的產權期限為70年,70年之后,土地租賃的時間到期,土地將收歸國家。那么問題來了,房屋產權年限到期后怎么辦?
二、房屋產權年限到期后怎么辦?
就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其實很多時候,土地租賃的期限還沒有到期,大部分的房屋便已經規劃拆遷了,而拆遷之后房主將擁有新的房產,擁有新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時間也自然而然的重新開始計算。但是現實生活中也不乏有一些個例出現,也存在70年房屋產權年限到期的情況,而針對這樣的情況,我們也是有據可循的:
《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中提及了房屋產權70年后怎么辦的問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向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申請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期滿后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屬業主。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
在我國可以采取三個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第一,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第二,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主進行補償。第三,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