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產繼承過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項?以下注意事項需要提前知曉。
一.遺產應當是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二.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產權有沒有爭議;有無其他債權債務;
三.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繼承,夫妻關系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歸在世的一方;
四.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確認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決定適用的繼承形式和法律規定;
五.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2.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
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六.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七.在有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確定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規定。
1.如果繼承人比被繼承人去世的話,可以代位繼承,繼承人的子女可以代替繼承人繼承(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法定繼承中,遺囑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
2、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晚去世的話,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可以轉繼承其應當繼承的份額(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