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可不是你想賣給誰就賣給誰,賣房之前你得先了解優先購買權的類型,否則合同無效,房子很有可能砸手里。那么,究竟優先購買權有哪些種類呢?
房屋優先購買權的種類,在法律理論和實踐中,常見的有四種:
1.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承租人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條件下,必須將出租的房屋賣給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購買該承租屋,出租人與第三人成立的買賣合同無效。相關條例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2.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條例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3.出售公有舊房原住戶有優先權
1988年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鼓勵職工購買公有舊住房的意見》中規定:“出售舊房時,原住戶有優先權。”因此,此優先權是針對公有舊房的原住戶而言。
4.原產權單位的優先購買權
1991年11月23日公布的國務院住房制度政策領導小組《關于全面推進城鎮住房改革的意見》中規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實行標準價。購房后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和使用權,有限處分權;可以繼承,可以在購房五年以后進入市場出賣或出租,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和租用權。”
所謂“優先”主要是指時間上的優先,這種優先在時間上一般規定為3個月。在條件等同時,只有享有優先權的承租人、共有人放棄購買之后,房屋所有權人才可以將房屋出賣給他人。
在房屋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如果二者都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行為應屬無效。如果房屋所有人以明贈暗賣的辦法規避法律,變相侵犯他人優先購買權的,如果權利人主張優先購買權,那么應確認這種“贈與”的行為屬無效的民事行為。
若房屋所有人以其它方式侵犯他人的優先購買權,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而原共有人或承租人起訴要求優先購買,人民法院應確認房屋所有人與第三人的房屋買賣關系無效。
以上是四種優先購買權的情況,想要賣房的售房者看清之后才能穩妥賣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