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長為了孩子深謀遠慮,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買房,一些孩子剛出生就成了“小房主”。殊不知,用孩子的名字買房簡單,但一旦要賣就沒那么容易了,近出現不少類似弄巧成拙的情況。
孩子房產證不能加母親名
劉女士與丈夫在2013年初購買了一套地產,當時是以孩子的名義買的,很快就順利地拿到了房產證。今年孩子要上了,根據要求,孩子的戶口必須落在該房產上,才能。劉女士到派出所時被告知,未成年人不能作為戶主,無法獨自,必須隨父親或者母親。
劉女士到房管部門要求在孩子的房產證上加個自己的名,以便在時當戶主。但這事也沒戲。房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表示,母親作為監護人不能在未成年子女的房產證上“加名字”。這涉及“處置未成年人財產”的法律問題。
未成年人的房不能隨便賣
前不久,市民宋先生把16歲的兒子送出國留學,在辦理完各種手續后感覺資金緊張,他不得不把一套閑置的商品房出售,才能備齊孩子的留學費用。該房在多年前以兒子的名字購買,宋先生通過中介機構很快就找到了買方。
他在咨詢過戶流程時得知,未成年人處分房產需要監護人代為辦理,并且由雙方監護人同時到場,提交不損害未成年利益的書面保證。
宋先生早已離婚,現在前妻在國外,無法到場辦理,他不理解,法院已明確孩子歸自己撫養,自己為何不能處置房產呢?
房屋產權登記的工作人員解釋說,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房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要求,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應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而按照婚姻法,夫妻離婚后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得剝奪對方的監護權。因此,宋先生在變賣孩子名下的房產時,得有監護權的雙方共同到場,并且出具保證書。
上述劉女士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實質上是轉移了房屋的部分份額,屬于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觸及被監護人的利益。不管是買賣還是贈與,劉女士都屬于自己代理行為,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因此她無法在孩子的房產證上加自己的名字。
近幾年,以未成年人名義購買房屋的現象越來越多。需要注意的是,監護人可以代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但無權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監護人為被監護人的利益,比如未成年人出現重大疾病需要治療,孩子需要出國留學等,監護人才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處置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