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一線城市的房屋價格不斷上漲,賣房者簽訂合同后違約事件頻發,作為賣房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謹慎簽約,盡量不要隨意違約。
一、賣房者違約方式
1、根據合同中的漏洞,利用法律手段,申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1)買賣房屋不具備交易的條件;
(2)買房人沒有購房資格;
(3)未確認房屋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4)房屋共有人不知情或者未獲得同意;
(5)抵押房屋出賣,抵押權人不知情。
2、以各種手段影響買房人履行合約。如利用各種理由拖延、拒收房款,造成買房人延期支付房款,再主張買房人違約。
3、賣房人直接將房屋高價賣給第三人或將以抵債形式房屋轉給第三方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造成房屋無法交付,合同無法履行。
二、賣房者違約責任
賣房者簽訂合同后拒絕賣房,屬于民事違約行為,按照《合同法》規定,要承擔三種違約結果:一是繼續履行合同;二是采取措施補救;三是賠償缺失。這三種違約結果是由買房人決定。因此,買房人可以要求對方必須繼續履行合同。但是如果賣房人不,則買賣行為也很難繼續下去,所以只能采取后兩種方式保障自己權益。
三、案例分析
小麗通過某房產中介公司與小武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協議約定,房產買賣雙方應于50日內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協議期內,小麗多次要求小武履行簽約義務,然而,小武不僅拒不履行,還將房屋出售給了其他人。小麗遂起訴至徐匯區法院,要求法院判處小武按合同約定房價的20%,支付違約金140萬元。
終法院酌定判決,小武在協議約定的50日內未履行約定,擅自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賠償金額,法院以小麗的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小武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酌情判處小武支付小麗違約金70萬元。
四、小結
賣房者違約將會承擔相應責任,所以輕易不要簽訂協議,否則就不要隨意違約,違約將影響你的信用,對未來出售房屋造成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