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一方認為有權單獨處理,有些人就認為雙方不分彼此,既然在一起過日子,東西是二人共有的,誰都可以處置,當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單獨把房子賣掉,這樣的單方的交易出售安置房是否有權出售?另一方婚后買的安置房單方如何出售?
婚后買的安置房單方有權出售嗎?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單獨處置。
夫妻雙方如果在婚姻存續狀態下進行共有房產交易,一定要雙方商議共同決定,不能為了一己私利或一時方便擅自出售共有房產,否則很容易產生法律糾紛,讓簡單的交易變的復雜。
婚后買的安置房單方如何出售
要先搞清楚情況:房產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
1、若是婚前:夫妻一方的名字出現在房產證和購房合同書上,購房時房產登記和購房都是一方的,算個人房產。可以自行買賣。
2、若是婚后:屬于夫妻共有財產,若購房合同上無明確分配比例,則平均分配。房產出售時必須雙方到場簽字或一方有另一方受理過的公正委托書,方可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上就是關于婚后買的安置房單方出售流程以及婚后買的安置房單方是否有權出售材料的介紹了,一般來說購置該類房屋,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簽訂附條件的合同來保證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并對具體細節作出明確約定以防合同相對方反悔,可以由專業房產律師進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