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買了房子是好事,但是如果因為某些原因要退房,那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購房者就會有疑問了,交了的定金,還能要回來嗎?小編為您解答。
(一)定金的意義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簽訂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二)“定金”能否要回
一般來說,購房者想要退房,開發商都會明確告知這屬于違約行為,不能退還定金。那么是不是定金一定不能退還呢?
其實并不是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么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此外,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因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總的來說,開發商對于想要退房的消費者一定會百般阻撓,即使不能讓消費者打消退房的念頭,也要吞下消費者所交的定金。
其實從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定金不一定都不能退還。所以如果您遇到這種問題,一定要勇敢的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自己應得的利益,必要時聯合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