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許多購房者買了房子都是想一次到位,完美收房,從而建立一個溫馨而美滿的小家,但是天有不測風云,偏偏有時候購房者會遇到諸如延遲交房、開發商變更設計、拿不到產權證等問題,那么這個時候我們需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今天搜房網就為您整理商品房退房的法律規定,一解您退房路上的憂愁——
1.《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2.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3.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