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購房者在交了首付之后,發現房子買貴了,或是有更心儀的房子,等等原因想要退房,那交了首付可以退房嗎?
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我國法律在調整合同時一般有約定的會優先適用約定。因此,當出現開發商與購房者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現時,購房者可以依照約定解除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出現以下兩大類情況,購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
(一)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無效,購房者有權退房。通常,導致房屋銷售合同無效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
1.開發商的項目開發違法,沒有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不具備完備的法律文件,因此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導致合同無效。
2.開發商采取欺詐手段,誘使購房者與其訂立房屋銷售合同,合同無效。如開發商故意告知置業者虛假情況,如竣工日期、裝修規格及質量標準等,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合同無效。
(二) 開發商違約的,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也就是說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不能購買,不能如期收房或者不能以合同的要求收房時,購房者可以退房。例如下面幾種情況:
2. 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經催告3個月后仍不能交付使用的;
3. 房屋結構有重大質量問題,不能修復或者經修復仍不能得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影響購房者使用的;
4. 由于開發商的過錯,購房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權證書的;
5. 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房屋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的;
6. 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誤差 值超過3%的;
7. 合同約定的其他退房條件出現的。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能否退房取決于是否出現了法定或者合同約定的退房條件,而不是有沒有交付全部或部分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