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多不勝數,很多業主覺得“拖著吧,時間久了補償多”。事實不是這樣的,拖久了你可能就沒有合同的解除權了。下面我們來看看無錫市的王先生是怎么從這條路上一路走到“黑”的,附加開發商逾期交房處理的相關知識。
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例:
2012年11月份,王先生花94萬余元買了一套房子,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于2013年4月30日前交房。但開發商沒有按時交房,簽購房合同的時候,雙方約定開發商交房逾期超過60日,王先生有權解除合同。
王先生沒急著解除合同,他認為開發商晚交房一天,他就能多拿到一天的違約金。直到2013年7月3日,開發商通知王先生收房,但王先生沒去收房,后與開發商協商退房未果。2014年8月,王先生將開發商告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判令開發商退還其購房款94萬余元和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金28萬余元。
法院判決結果:解除權長期限為一年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開發商延遲交房,王先生可按合同約定在逾期超過60日(即2013年6月30日)起行使合同解除權。但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我國《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對商品房銷售合同解除權的期限作出了限制: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案例中,王先生的解除權應當在2014年6月30日前行使,但到2014年8月才訴至法院,已超過規定的1年時間,解除權已消滅。故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注意:購房者需當心維權期限
王先生的案例屬于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王先生本來想晚一點退房并索賠違約補償,但奈何維權是由期限的。超過維權期限,當事人的權利邊被消滅。
逾期退房的相關規定
1、無理由延期超三個月可解除合同;
2、不可抗力延期也要有期限;
3、綜合驗收和單體驗收要搞清。
在訴訟過程中,部分法院會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來判決,購房者很容易吃啞巴虧。而一般的購房合同中都有十幾頁,有的開發商會在合同中增加附件,有的開發商會在合同中預留一部分的空白,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也要注意這點,避免開發商延期交房而購房者的損失得不到賠償的情況出現。
搜房網提醒購房者,在與開發企業簽約時,應該認真閱讀《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尤其是交付條件、交房時間、交房面積、產權辦理、違約責任等,有問題也要及時與開發商溝通并保存書面文件,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購房糾紛。若是想要到法院打官司,一定要弄清楚訴訟的時效行,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內進行維權,才能真正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來源:江南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