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海和深圳相繼公布了新的購房政策,其中上海的限購政策號稱“嚴”。政策一經公布就引起房地產圈的大討論。部分購房者表示,先觀望一陣,還有部分購房者打算退定金或者退房。購房資格收緊后,需求端被壓縮,房價可能會出現一定的波動,選擇退房也是一種選擇。那么,哪些情況下可以退房呢?
我們將退房分為三種情況,分別是開發商、購房者和房屋本身。
第一種、開發商
因為開發商的原因而導致退房的主要有:
1、開發商沒有按時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開展預售。
這種情況我們以前也說過,類似于內部,價格我們可以做一個比較:內部價格 < 公開預售 < 現房銷售,所以有部分人為了所謂的“抄底”而愿意參與。也有開發商隱瞞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事實而開展商品房預售,購房者發現后如果選擇退房,開發商需無條件退房。
2、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
這主要是根據合同約定來執行,如果開發商不能夠在合同約定的時間范圍內完成交房,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因房價波動帶來的損失。
3、開發商擅自更改設計
開發商未經購房者同意,較大幅度變更小區整體規劃、房屋內部結構、戶型、朝向等,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賠償損失。
4、開發商將房子抵押
這種情況,一般是指購房者在完成購房合同,發現所購房子處于被抵押狀態無法完成網簽,購房者可以選擇退房。
5、無法按時拿到產權證
這種情況比較復雜,這主要是因為現在開發商大多是選擇預售,如果開發商沒有履行合同規定按時替業主辦理房產證,業主可以選擇退房,不過此時通常都是房子已經裝修或入住了,業主退房的成本也比較高。我們建議業主可以選擇讓開發商承當違約責任,而不必選擇退房。
第二種、購房者
1、貸款審批
如果是因為銀行收緊房貸或開發商的原因,購房者的房貸沒有得到銀行批準,購房者又無法和開發商達成一致的,可以解除購房合同,購房者無需承當定金損失。
2、其他原因
如果不滿足第一種情況,購房者選擇退房,需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第三種、房屋本身
1、面積誤差超過3%
無論是實測面積多出3%還是少了3%,都可以退房。如果選擇不退房,實測面積大于預售面積的,購房者需補償3%以內的面積差價,多出3%的部分算開發商贈與;實測面積少于預售面積的,開發商需按價格補償3%的房款,超過3%的部分需雙倍補償購房者。
2、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這是影響整棟樓的大問題,還是選擇退房并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賠償房價波動導致的損失為妥。
以上列舉的都是非購房者責任而退房的情況,如果沒有以上情況出現,購房者退房需要和開發商協商,但通常開發商都會沒收定金,很不劃算,應慎重考慮。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建議購房者想清楚并估算好資金量再做購房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