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或者國家,由全民制或者集體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項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經營權權利客體為集體土地或國家,再由全民制單位或集體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經營權權利內容由合同約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有哪些?
高某(女)與張某本來系夫妻關系,且都系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某村村民,高某與張某雙方于1996年登記結婚。在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2004年6月30日,張某的父親也即高某的公公與該村村委會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確權確地)》。
村委會給張某家確認發包10.15畝的土地,該土地的分配系按人口的數量進行分配,發包給張某的土地算上了高某這一口人,平均每口人是1.9畝,給高某分配了1.9畝的土地,均包括在合同內。
同日村委會還向張某的父親發放10.15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證書。高某與張某因感情不合于2012年11月22日登記離婚,離婚后雙方經過法院判決進行了財產分配,但此次財產分配并未涉及承包地的分配,因法院認為承包地涉及到張某的父親,系張某的父親與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雙方應另行解決。
此后,高某這位前兒媳婦將公公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高某在公公與村委會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確權確地)》所承包的1015畝土地中享有1.9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與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有何區別?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承包方取得承包經營權后,人民政府應當頒發《承包經營權證書》對承包方取得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確認。可見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具有密切聯系又有重要區別的不同概念。
1、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土地使用權的范疇,發包人對發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是向承包人發包土地的前提條件。土地本身權屬不清的,兩個以上發包方對同一塊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發包的,顯然案件的本質是土地使用權糾紛。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3、提到土地使用權,更多層次是從管理的角度對土地資源進行劃分和確定,體現的多是國家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和保護,主要依法調整;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時。
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與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的區別就是這些,主要依法調整提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更多層次是從民事合同的角度對民事主體公平享有土地資源進行調整和規范,體現的多是合同雙方在法律框架下的平等協商,意思自治,主要由合同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