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房子卻不想要了,這種情況雖然不多見,但還是存在的。根據有關規定,如果滿足下面6種情況,購房者是可以退房的。
第一種、房企問題
房企的問題包括不按時交房、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購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及時保留開發商違約的證據,以免退房被拒絕。如果合同中對退房有特殊約定,需要依約處理。
舉個簡單的例子:
王先生2014年買了一套期房,合同約定2016年元旦交房。但開發商因為種種原因推遲交房,王先生幾經催促也無濟于事。三個月后,王先生將開發商告上了法院,法院終判決王先生和開發商解除合同,并返還已付房款并賠償已支付利息和因房價變動帶來的損失。
第二種、不可抗力
我們通常說開發商因不可抗力推遲交房,實際上購房者也可憑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含自然因素、人為和社會因素。比如自然災害、政府規劃變更、戰爭等各種。這些不可抗力影響了合同的正常履行,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
這種案例也有過,比如2015年天津濱海新區爆炸案,周邊的小區損毀嚴重,開發商與愿意退房的購房者解除了購房合同。
第三種、房屋質量有重大缺陷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房屋質量存在重問題影響正常使用,購房者可以申請解除購房合同。
房屋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包括:房屋主體傾斜、墻體開裂、建筑滲漏嚴重、結構不合格等。
如果合同中有關于房屋質量問題的約定,應先依合同約定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相關約定,則須依相關機構出具的報告來決定。
第四種、面積誤差超過3%
這種情況常見于期房中,購房者收房發現實測面積比預售面積多出3%或少了3%以上,可以要求退房。如果合同約定了處理方式,則按合同約定的方式來處理,如果沒有約定,則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開發商須返還已支付房款以及產生的利息。
第五種、開發商無賣房資質
期房項目,開發商必須拿到《商品預售許可證》,現房項目則必須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如果開發商無證賣房,購房可以要求無條件退房。
第六種、房產證遲遲未到手
現在買新房,一般都是由開發商代辦房產證,表面上是替開發商跑腿,實則是盯上了購房者的契稅和其他稅費。很多開發商在預售時和收房時會收取契稅、房屋維修基金等費用,但他們實際上在辦理房產證之前都不會將這筆資金上交。
以北京為例,很多開發商承諾收房后兩年內拿到房產證,這段時候開發商可以無償使用購房者交付的契稅和房屋維修基金。但即使這樣,還有的開發商無法按計劃辦理房產證。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無法辦理房產證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后,必須要提醒的是,解除購房合同是大事,期間涉及的法律知識較多,如果購房者打定主意退房,應該咨詢專業人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