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有業主向我們表示,自己不久前看中了一套房,當時交了首付款,但還未向銀行申請貸款,房子沒有辦理抵押手續,后來卻發現該套房產在住建委網站上顯示的是“抵押”狀態。而其他業主的房子也處于“抵押”狀態。經過詢問才知道,原來開發商為了套取流動資金,將賣給業主的新房抵押給了銀行。這樣的房子有沒有風險?作為購房者能不能要求退房?有沒有賠償?
據我們了解,這樣種情況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依照法律,如果購房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了抵押房,可要求退房并索要賠償。
現在有些開發商為了套取現金,會將新房抵押給銀行,等購房者買房后,先解押再為購房者辦理網簽合同及房屋備案,相當于打了個“時間差”。但是,如果開發商未能如期解押還款,購房人就無法辦理網簽,一旦開發商資金出現問題,那么房子就有可能會被銀行收走,購房者將遭受損失。
業主能怎么辦呢?
其實這種情況,業主是可以退房并索賠的。
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作為設有抵押權的房屋,開發商在出賣時應將該商品房已經設定抵押的情況告知買受人,由買受人決定是否購房。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