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品房沒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竣工綜合驗收是否可以交房?如果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原因不明,購房者可以追究其責任嗎?已交付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購房者可以退房嗎?這些問題都是在交房過程中時常出現的,今天就為大家一一解答。
1、商品房未按合同約定進行竣工綜合驗收能否交房?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所以,只有當商品房經過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開發商延期交房原因不明,購房者能追究其責任嗎?
如果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開發商是由于遭遇不可抗力或出現合同約定的特殊原因,而且能夠取得相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證明,那么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告知購房者后可據實予以延期交房。
如果開發商既沒有特殊原因證明,又不具備交房條件,則應按找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開發商具備按期交房的條件,卻因為購房者與開發商就竣工綜合驗收問題而未能辦理房屋交接手續,開發商不承擔延期交房責任。
3、已交付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購房者能選擇退房嗎?
房屋出現質量問題,購房者是否可以退房具體還要視情況而定: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房者若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給購房者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在房屋交付后出現了質量問題,但并不屬于主體結構方面的問題,同時也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則由開發商承擔修復責任。
也就是說,并不是只要房屋出現質量問題,購房者就可以退房的,購房者一定要在查明相關事實的情況下,合理地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