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后父母出資給其買婚房,且未明確表示贈與,買房時房產證上也未署其父母的名字,子女離婚后父母能否主張房屋產權?近日,一則實際案例表明:如父母明確為子女出資作為房款,之后父母想成為房屋共有人得不到法律支持。
案例:
太原市民郝先生和張女士結婚后,郝先生的父母出資20萬元首付款,為二人購置一套婚房,該房屋還有30萬元貸款。郝先生夫妻二人登記為房屋產權人。婚后8年,郝先生和張女士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之前,郝先生的父母提起了訴訟,要求確認成為郝先生夫婦所住新房的共有權人。
雙方觀點:
(1)郝先生父母:為了給兒子購置新房賣掉老家的房屋,用賣房所得款支付新房的首付款,是兒子房屋的共有權人。
(2)張女士(兒媳):原公婆所付首付款20萬元為贈與,且當時郝先生父母完全沒有提出過要將兩人的名字寫入房產證。
律師說法:
郝先生父母出資購房發生在兒子、媳婦結婚之后,他倆支付購房款之后并沒有要求簽訂購房合同,成為共同購房人,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們在以后8年時間中對房屋產權提出過異議。直至兒子、媳婦因感情問題離婚,老人才起訴要求成為房屋產權共有人。
雖然郝先生父母在實際出資時未明確表示“贈與”,但根據此情況,從社會常理方面可以推定老人的出資是“贈與”。《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明確出資性質的前提下,郝先生父母要求取得房屋產權,成為房屋共有權人的訴求是難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知識拓展:共同買房需留意四個方面
1、簽約雙方親自到場。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辦理過戶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
2、證件準備是關鍵。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
3、主貸、次貸有講究。由于信貸政策有變化,因此在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而不能簡單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
4、所占份額提前定。夫妻共同買房,財產所占份額各是多少,需提前確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來源:山西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