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提高物業公司服務水平,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首先必須了解物業的職責。
2003年頒布施行、2007年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將原來的“物業管理企業”明確為“物業服務企業”。一詞之改,不僅在本質上將物業公司的職能由“管理”轉變成為業主“服務”,進一步明確了物業公司不僅要承擔與業主間的約定責任,還要承擔與其“服務”職能相對應的法定責任。
然而在實際生活中,很多物業公司并不能自覺履行自己的職責,存在嚴重的行為缺失。一是乏于服務,對小區的公共設備如電梯、防盜門等不進行定期維修,導致安全事故頻發,損害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二是疏于管理,面對一些業主私搭亂建、違規裝修、亂堆亂放等不文明行為,不管不問,使得小區居民關系緊張,鄰里怨聲載道。三是聊以塞責,一旦出現由于物業不作為而引發的事故,不是積極協商、解決、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是想方設法隱瞞、逃避、推卸應承擔的責任……
物業公司切實履行職責,是緩解其與業主之間矛盾、改善自身服務質量的重要前提。首先物業公司要落實服務與管理的職能,嚴格遵守與業主大會之間簽訂的合同約定,做好小區日常的清潔、公共設施維修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促進居民間居住氛圍的和諧,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同時,物業公司還要明確自身的法律責任,對由于違反合同或自身管理失誤等行為造成的居民人身、財產損失,要勇于承擔法律后果,塑造良好的信譽形象。
不應忽視的是,有效履行職責需要有效監督。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對業主及業主大會的職責做出了多項修改,比如,在有權指導業主大會成立的部門中新增了“街道辦事處”及“鄉鎮人民政府”,無形中放寬了業主大會成立的條件;同時刪去“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的條款,確保業主能有效行使權利維護自身權益。業主及業主大會要善于合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積極監督物業公司履行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