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交房過程中,因為不簽訂物業管理條例,開發商不給鑰匙,這種情況開發商違法嗎?需要如何解決?
不簽物業管理條例就不給鑰匙
王某稱:自己在14年3月份的時候購買了一套期房。房屋于15年2月建成后,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物業管理公司提出了兩點要求:第一,必須簽訂業主公約;第二,必須簽訂為期三年的物業管理協議。自己發現業主公約中有些條款與購房前開發商所承諾的不一樣,簽訂3年的物業管理協議也不合理,所以就拒絕了物業管理公司的要求,結果物業管理公司便以此為由不給房屋鑰匙。
開發商是否違法?
根據法律知識《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王某在14年買該商品屋時,開發商開發商就應當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王先生出示,如果王某不能接受,雙方可能就不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物業管理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命令,因此,物業管理合同的訂立應當是雙方共同協商終形成合意的結果,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行為,任何一方無權強令對方簽約,無論是建設單位還是物業管理公司以不給房屋鑰匙為交換條件,強令業主簽訂3年物業管理協議都是于法無據的行為。如果開發商或物業公司真是為了業主考慮,相信業主是會理性接受的,開發商或物業公司也完全可以通過行使《物業管理條例》中的權利,經過正常的法律途徑與業主協商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作為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業主的購房款,就應該履行向業主交付房屋的義務。如果開發商自己或其責令物業管理公司因為業主沒有簽訂業主公約、拒絕簽訂物業管理協議,而不給業主房屋鑰匙,這種行為本身就構成開發商對業主的違約,也是對業主合法權益的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王某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維權,請求法院責令開發商交房,并承擔逾期交付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