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物業公司會簽訂一個物業管理規約,那么物業管理規約包括什么內容內容?小編帶來一個樣本,一起來看看吧。
(_____年_____月____日,經XX小區業主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公共秩序,促進管理有序、安全舒適、環境宜人、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物業項目實際,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如本規約的條款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則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本規約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三條 本物業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XX小區
座落位置:XX街(路)
物業類型:XX小區
建筑面積:XXXX平方米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XX小區
南至:XX街(路)
西至:XX街(路)
北至:XX街(路)
第四條 本物業區域的物業服務用房位于 棟之間,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情況
機構名稱: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資質等級及資質證書編號:
郵編:
聯系電話:
第二章 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六條 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 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 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服務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 參加業主大會,行使投票權;
(五) 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 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 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 對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設施設備使用、收益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 監督物業共用部分、公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物業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物業維修資金;
(五) 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 物業服務活動;
(七) 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互助友愛,和睦相處;
(八) 出租、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規約;
(九) 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相關議案予以表決;
(十) 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對于未售出的物業,享有業主的權利,履行業主的義務。
第九條 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時,不應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應損害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遵守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規劃用途使用物業。確需改變物業規劃用途 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產權人或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三條 業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
第十四條 業主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需要裝修房屋的,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簽定《裝修管理協議》(附件1),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六條 因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應及時恢復;給其他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合理使用水、電、氣、暖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
第十八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預防及冷凝水的處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應在專用的地下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蓋、人行便道和綠地等場所停放;車位只可作停放車輛用途。
第二十條 非機動車應在專用的地下車位停放,車主自行負責保管責任。
第二十一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區域內飼養動物的,應符合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一下約定:
(一) 不得攜犬進入商店、飯店、公共綠地、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場所;
(二) 攜犬乘坐電梯時,應當征得同乘其他乘客的同意,并當避開乘梯的高峰時間,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袋、犬籠;
(三) 攜犬出戶時,應當為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證》,并應當避讓行人;
(四) 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
(五) 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 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第二十二條 本物業區域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 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改變房屋外觀;
(二) 擅自改變房屋或者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三) 擅自占用、改變、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 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攤點、市場,張貼、涂抹、懸掛物品;
(五) 亂倒垃圾、亂堆放雜物、隨意停放車輛;
(六) 違反有關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液體、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堆放、拋撒廢棄物,產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七) 飼養家禽、家畜和違反規定飼養其他動物;
(八) 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九) 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物業保修期滿后,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承擔其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因維修養護不及時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物業的維修養護。因維修養護需要進入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因阻撓維修養護,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阻撓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六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時,應當事先通知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確實無法通知到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公安部門、社區居委會和其他無利害關系業主的監督下,先行進行維修,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資金余額不足首次歸集數額的30%時,應當按規定續交。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符合物業維修資金使用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 房屋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該幢房屋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從各自所繳存的物業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從繳存的物業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條 已繳存物業維修資金的房屋產權轉讓時,買賣雙方合同優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過戶手續或者繳存手續;合同沒有約定的,自動過戶。
第三十一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三章 物業服務費用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 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各項費用。
第四章 小區公共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水暖設施使用管理規定
(一) 業主(使用人)不得對設計安裝的給排水、供暖管道隨意改動,確 需變更應向供水、供暖管理部門申請。
(二) 下水管道禁止傾倒剩余飯菜等生活垃圾,如已造成堵塞,物業服務可派人疏通維修,費用由業主(使用人)全部承擔。
(三) 公共給排水設施出現故障要通知物業服務維修,否則對繼續使用或由此造成人身傷害及公共設施的損壞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電的使用管理規定
(一) 業主(使用人)對原設計電路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改,要維護供電設施的完整性,如確需要變更應向供電管理部門申請,并將批準文件及改動部分圖紙交物業服務存檔。
(二) 業主(使用人)欲安裝家電設備(如空調、熱水器等)或用電,需要增大用電量,必須向物業服務或供電部門申請增容。
(三) 公共用電設施出現故障應通知物業服務檢查、維修,不能私自觸及公共配電設施,如因私自作業造成的公用電器設施損壞、人身傷害的,相關業主(使用人)應負全部責任。
第三十六條 電梯管理規定
電梯是業主的共有財產,也是共有財產中為昂貴的設備之一,保護和延長其使用壽命可以節省房屋維修資金和大、中修費用,使物業保值、。為使住戶能合理、安全的使用電梯,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 電梯允許運載物品的高度不超過1.7米,寬度不超過0.7米;電梯允許運載物品的重量上限為800公斤,超過上限尺寸和重量的物品嚴禁使用電梯運載。
(二) 電梯嚴禁運載自行車、摩托車及整批貨品。
(三) 使用電梯應文明操作,嚴禁用鑰匙等硬物按動或拍打顯示按鈕、轎箱內飾、電梯門及隨意按動警鈴按鈕。
(四) 不得超載運行,當超載信號鈴聲響時,站在門口的乘客應自覺退出,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強制關門措施。
(五) 禮貌乘梯,禮讓老人和兒童先行,學齡前兒童須由大人帶領乘梯。
(六) 不得在電梯內吸煙、吐痰、棄物和掀動損壞箱體內裝飾物,不得在電梯轎廂門及轎廂內亂貼亂畫。
(七) 當電梯在運行中突然發生停運等故障時,乘客不必緊張,可按警鈴報告,耐心等待維修人員的到來,不得采用拍打按鈕、廂體以及強行撬門等急躁行為,以免發生意外。
(八) 乘客看到停運標志時不得采取任何令其開啟和移動標志牌的行為,以免發生人身、設備意外。
(九) 嚴禁住戶在電梯前室用水,電梯前室不得有積水情況,以防電梯進水,造成設備的損毀。
(十) 如電梯因住戶的非正常使用而造成損壞,由責任人自行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七條 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一) 各住戶傾倒垃圾時應將垃圾袋裝并系好袋口,按照規定時間投放到園區內設置的垃圾箱內,由物業服務負責統一清運。
(二) 禁止將生活(建筑)垃圾放于電梯前室、樓道等共用部分。
(三) 任何單位和居民都不準亂倒垃圾、雜物、污水,不準隨地吐痰和便溺。
(四) 單位和住戶裝修時應遵循本小區的《裝修管理協議》,裝修垃圾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堆放,裝修時產生的建筑垃圾,由物業服務有償清運,不準亂扔亂倒。
(五) 公共用地和樓道內不準堆放任何物品,陽臺外、外墻不得懸掛、擺放物品,禁止在室外安裝曬衣架,禁止在室外晾曬衣物。
(六) 人人都有權利和義務管理、愛護園區內公共設施、觀賞景點,如綠地、雕塑、廣場、水池、休閑椅、果皮箱、畫廊、警示牌、園區、護欄、墻面、射燈、路燈、庭院燈及節日期間或慶祝活動懸掛的各種裝飾燈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上述設施景點。
(七) 商業經營場所應保持清潔衛生,周圍垃圾雜物要及時清理,嚴禁隨意亂扔亂倒、亂擺亂放。
(八) 每位業主(使用人)都有義務協助物業服務共同維護小區的環境衛生。
第三十八條 綠化管理規定
(一) 人人都有權利和義務愛護園區內花草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綠地和樹木。
(二) 不準隨意踐踏、穿越草坪或在草坪上放養動物、家禽;不準攀樹、剝皮、采花等。
(三) 不準往草坪上亂扔廢棄物或在樹木上扎鐵絲、晾曬衣物、被褥等。
(四) 嚴禁各種車輛軋毀或穿越草坪。凡需在綠化帶上架設管線或穿越綠地鋪設管線時,必須事先向物業服務申報并有恢復綠化(綠地)的方案,經同意后,有綠化專業人員監督施工。
(五) 不準以任何理由占用草坪,改變草坪用途。
(六) 不準向草坪傾倒污水、污物、堆放垃圾渣土,損壞者視情節責令修補或經濟賠償。
(七) 對違反綠化管理規定損壞小區綠化的,責任人須補栽草木或給予經濟賠償。
(八) 園區內集體或個人申請種植紀念花、草、樹木的,需事先向業主委員會申請。
第三十九條 首層私家花園管理規定
(一) 一層小花園須用于綠化,業主只有對一層私家花園的使用權,不得改變使用功能。使用人不得將一層私家花園對外開門或搭建房屋及堆放雜物等。
(二) 私家花園的綠化面積不能低于60%;
(三) 私家花園擺放或種植植物的高度不能超過1.8米;
(四) 私家花園不允許搭建任何圍擋遮擋型支架;
(五) 私家花園不允許擺放與綠化無關的任何雜物;
(六) 私家花園如鋪設甬道,應采用路面裝飾方磚或更高檔次的材料;
(七) 私家花園的設計方案須經物業服務審批后方可實施;
(八) 私家花園內的各類井屬公共配套設施,使用人不能將井掩埋或封堵。因需要維修使用該設施時,使用人有義務進行,允許維修人員進入花園。
第四十條 公共秩序管理規定
(一) 小區內的業主(使用人)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要積極和物業服務人員,搞好小區的聯防保衛工作。
(二) 各業主認真填報《入住登記表》,辦理小區ID卡。
(三) 本小區實行封閉式管理,住憑ID卡或其他住戶證明進出;外來人員可由業主帶入或憑有效身份證明登記進出;也可經由業主同意后進出。
(四) 發現形跡可疑的人,業主(使用人)有責任上前詢問,并向物業服務和物業服務人員報告。
(五) 嚴禁在小區內聚眾賭博、打架、斗毆、賣淫、嫖娼,一旦發現將報告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六) 嚴謹攜帶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或有污染的物品進入小區。
(七) 一旦發現偷盜等惡性案件,業主(使用人)應即報告物業服務并保護現場,協同公安機關破案。
(八) 業主(使用人)要提高警惕,發揚主人翁精神,互相監督,檢舉揭發任何違法亂紀行為,維護小區公共秩序。
(九) 房屋出租,轉讓須報物業服務登記備案,以便加強管理。
(十) 未經許可,不得在小區內散發、張貼各種廣告、傳單等。
(十一) 住戶如將大件或貴重物品搬出小區,須提前到物業服務填寫《放行條》,按照物品搬出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婚慶管理規定
(一) 業主(使用人)有舉辦婚禮的需提前一天告知物業服務以便物業服務在保潔、保安方面做出一些臨時的安排,為舉辦婚慶的業主(使用人)提供的服務。
(二) 業主有義務向參加婚慶的嘉賓介紹小區的管理規定,要求嘉賓遵守本小區的規章制度。
(三) 為保證小區整體秩序,業主有義務安排部分婚慶車隊在小區外面等候,原則上只允許新娘車等不超過2輛車進入園區。并且應提前告知物業服務婚車類型,進入園區的時間等,以便秩序維護人員統一安排車輛停放位置、及時疏導車輛。
(四) 為了不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禁止婚禮車隊在園區內鳴笛,禁止在園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十二條 房屋租售管理規定
(一) 小區內業主(使用人)在進行房屋出售、轉讓、饋贈、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變賣時,必須在上述行為發生一個月內與新業主(或租戶)一起到小區物業服務進行登記,結算有關費用(管理費、物業服務代收的其它費用),辦理新戶入住手續。
(二) 屬房屋出租的,租戶可憑租約及業主委托書代為繳納管理費、物業代收的其它費用。
(三) 因房產出售、轉讓饋贈、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處置而成為承受人的必須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好房屋權、使用權轉移手續后,有權享受小區對業主(使用人)的各項物業服務,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三條 物品搬出管理規定
(一) 業主(使用人)因搬家、裝修等需要將大型物品搬出園區,須由業主提前到物業服務辦理搬入、搬出手續,填寫《放行條》。
(二) 業主須將需搬出物品的名稱、數量、搬出的時間、業主姓名、單元號等內容清晰準確的填寫在《放行條》上。
(三) 物業服務審閱申請表的內容后,在申請表上簽字是否同意搬出。
(四) 搬運人將物業服務批核后的《放行條》交于門崗秩序維護人員后,可被放行。
(五) 秩序維護人員將《放行條》統一保存。
第四十四條 自行車、摩托車管理規定
(一) 凡進入小區的自行車、摩托車須在指定的自行車、摩托車停車處停放,不得隨意停在路邊、綠化地、樓道口等公共通道等公共區域。
(二) 小區的自行車、摩托車停放處無人執守,不收停車費用,物業公司不負保管責任,各業主應保管好自有財物。
(三) 自行車、摩托車進入小區應減速緩慢行駛,留心注意他人和自身安全,嚴禁在小區騎飛車和橫沖直撞。
第四十五條 停車場守則
(一) 任何車輛均須獲得物業服務批準,辦理停車ID卡,方可使用停車場,且須停泊于指定車位內。
(二) 小區停車場只收取車位費,未收取車輛保管費,請勿將貴重物品放置車輛中,本車場不負保管責任。
(三) 不得做出對他人或其它車輛有危險可能的行動,或在車輛內攜帶危險品。
(四) 不得妨礙其它車輛及他人。
(五) 不準在停車場內進行任何維修,緊急維修獲物業服務批準的除外。
(六) 不準在停車場內沖洗車輛。
(七) 停車場內裝卸貨物,應在指定地方進行。
(八) 不準在停車場內拋棄雜物。
(九) 駕駛者,必須:
1、 遵守物業服務人員指揮;
2、 遵守停車場內一切有關交通標志;
3、 停泊于制定車位的界限內;
4、 在需要時,向物業服務人員提交駕駛執照及姓名。
(十) 駕駛者均不準:
1、 隨意鳴喇叭;
2、 停泊于兩個車位中間;
3、 在一個車位內停泊多輛車。
第四十六條 ID卡管理規定
對于人員及車輛進出使用ID卡管理,即本小區的業主(使用人)一律須憑ID卡在授權范圍內自由進出小區、停車場,既方便業主(使用人),又強化小區的封閉管理,是一項行之有效、方便快捷的物業管理措施。為完善ID智能卡的管理,請業主(使用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 妥善保管ID卡,不折疊、刮擦、熏烤ID卡,注意防潮、防磁、防高溫,不隨意將卡借給他人。
(二) 如在使用中不慎將卡丟失,及時到物業服務報失、銷卡,物業服務將重新輸入資料,辦理新卡。
(三) 辦理ID卡,每張需交納成本費10元。
第四十七條 營業場所管理規定
(一) 營業用房業主(使用人)須持有政府各有關部門批準核發的營業執照和相關營業的手續,合法經營。
(二) 營業用房業主(使用人)不得違反小區《裝修管理協議》內的相關規定,并確保房屋的安全性(具體執行《長春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三) 為防止污染或噪音擾民,不允許開設帶有聲、光、空氣污染等性質的營業項目。在項目開辦前,必須預先上報相關主管機關,獲得許可后方可實施。
(四) 營業場所的牌匾懸掛高度、規格、樣式、材質等必須按照小區《裝修管理協議》的約定制作。
(五) 營業用房業主(使用人)不得私自將物品、貨物或雜物堆放在門前、樓道等公共部位。
(六) 營業用房業主(使用人)在裝修時應做好隔音處理并采取防火措施,以免后患。需經消防部門審批的營業用房必須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
(七) 經營用房業主(使用人)在選擇卷簾門的樣式、顏色上必須通過物業服務審批,以確保整體統一。
第四十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規約約定的,受侵害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本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五十一條 本規約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或實際使用房屋的非業主。
第五十二條 本規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建設單位及物業服務企業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五十三條 本規約由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各持一份。
第五十四條 本管理規約從業主大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