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在簽署購房合同時將同時簽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甲方直接參與小區物業管理。那么什么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它和物業服務合同有何區別?
概念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雙方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是物業服務企業被授權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的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不僅涉及到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也涉及到業主。
在實踐中,物業的銷售及業主入住是持續的過程。這個階段要求2/3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投票形成業主大會決定是不現實的,而這個階段的物業管理服務又是必需的。因此,為了避免在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出現物業管理的真空,明確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的責任主體,規范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物業管理條例》明確地規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物業服務合同的銜接
為解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與物業服務合同的銜接問題,《物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根據物業管理的實踐,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般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終止: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合同終止時間屆滿,則前期物業管理的截止時間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合同終止時間。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合同期尚未屆滿,業主委員會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則前期物業管理的截止時間為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合同鎖定的起始時間。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或尚未選聘任何物業服務企業,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不再進行管理,也可以與開發商繼續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對物業進行管理。在繼續進行管理的情況下,前期物業管理的截止時間為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的區別
(1)合同簽訂主體不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并在購房時由購房人進行書面確認。物業服務合同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簽訂。
(2)合同起止時間不同。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至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兩年,具體時間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