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第十七條“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的計稅貼花。”
因而,貴企業所簽訂的該房屋租賃合同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即:合同所載實為兩種經濟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第十條“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而在稅目稅率表中無列舉物業費相關的服務項目,因而,物業費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綜上所述,貴企業所簽合同在分別列示兩種經濟事項的基礎上,應分別計算,即:只對房屋租金部分按財產租賃合同據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