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一詞來自于香港方言。它評自 Real Property或Real Estate,表示房地產或不動產。在港澳及東南亞一些國家,物業一詞往往作為房地產或不動產的別稱或同義詞。
在《香港房地產法》一書中,作者李宗鋒先生稱“物業”是單元性的房地產。它既可以是單元性的地產,也可以是單元性的房產;既可以是一套住宅,也可以是一棟樓宇或房屋,故而物業所涉及的范圍廣泛。 應注意的是,盡管物業詞常常作為房地產的同義詞,但是物業的概念與房地產的概念 在很多方面還存在著差別。一般來說,房地產一詞涉及宏觀領域泛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整 個房地產;而物業則是一個微觀的概念,它一般是指一個單項的房地產,或一項具體的實 物資產。
物業是指住宅小區、寫字樓、商業大夏、旅游賓館、酒店,標準工業廠房、倉庫等有價值使用價值的房屋、附屬設施及相關的場地。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次序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