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朱購買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就發現衛生間下水管道經常發生堵塞現象,經維修人員介紹小朱才得知,原來是因為前任業主在裝修時擅自改變了衛生間內管道的鋪設線路,導致下水不通暢,小朱找到前任業主小王要求賠償重新鋪設管道的費用,小王卻拒絕賠償。那么,小朱應該怎么辦呢?這個錢應該誰來出呢?
除了在買房前購房者應該對房屋狀況多進行了解,做出理性判斷,在出現房屋質量糾紛時也應該積極尋找有效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出賣人是否需要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主要考察出賣人是否故意隱瞞和購房人是否明知質量瑕疵。如果出賣人故意隱瞞房屋的質量瑕疵,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出賣人已如實告知房屋質量瑕疵或有證據證明購房人明知該瑕疵的,出賣人則不承擔擔保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房屋買賣的特點,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包括賠償損失、降低房價、進行修復或承擔修復費用等。當然,如果購房者發現房屋具有重大質量問題,影響居住者人身安全的,可以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因為此時出賣人的行為已構成根本性違約,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房屋買受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權。
出賣人交付的出賣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根據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減價、賠償損失或者退貨等救濟措施。出賣人的這種擔保責任可以采取明示和默示方式兩種方式,即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即使合同中沒有涉及,出賣人仍然按《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如果買受人訂立合同時明知出賣物的質量存在瑕疵仍然接受的,則可免除出賣人的擔保責任。
所以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衛生間管理鋪設屬于裝修過程中的隱蔽工程,小朱無法通過肉眼直接察覺,因此對于損失的發生,小朱沒有過錯。而小王在裝修過程中擅自改變管道線路,在明知衛生間下水不通暢的情況,沒有明確告知購房人小朱,已經構成故意隱瞞,因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