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套房產的市民可能都會有過這樣的經歷,因為長久不住在小區,平常工作又忙,未必能按時交納物管費,一不小心就會被物管催繳物管費,同時還要求交納一筆多少不等的滯納金。
對于物管費滯納金的標準,何謂五花八門,并不一致。不少業主更反映在制定的過程中,滯納金究竟應該交多少業主并沒有什么話語權,都是物業公司說了算。更有甚者,有的小區原來簽訂的物管合同內根本沒約定要交納物管費滯納金,物管卻突然要求業主交,還不征求業主的同意。
小編提醒,如果滯納金約定過高并且明顯有失公平,可以看作是霸王條款申請法院撤銷合同,而作為違約金性質的滯納金,總額也不可以超過本金,滯納金更不能說收就收。
事前無約定的簽補充協議
在法律實踐中,對于原來沒有約定物管費滯納金繳交比例的情況,如果產生訴訟,后一般都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滯納金繳交的標準。
雙方事前沒有約定的話,一定要經過一致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才可以收取。對于已經成立了業委會的小區,可以由業委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形成決議后經過半業主通過,再代表全體業主和物管簽訂補充協議,這樣新的物管費滯納金標準方可生效。
標準不合理可申請撤銷
部分業主如果是因為對物管服務不滿意,認為物管服務縮水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所以拒交物管費,并且不交滯納金,需要做好取證工作。同時,在審理的過程中也要承擔舉證物管服務違約的責任。另一方面,作為上一手業主欠交的物管 費,如果要一下手業主承擔并不合理,不能因此而向其收取滯納金。
根據合同法,滯納金應該屬于應付未付的違約金,一般而言違約金不能超過本金。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如果物管費滯納金標準設定過高明顯有失公平,就有“霸王條款”之嫌,可以作為可撤銷條款,業主申請撤銷。
滯納金每日2%至5%為宜
根據目前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并沒有對物業企業能否收取滯納金以及滯納金的比例標準做出具體規定。物管費滯納金一般都會在物管合同中有所約定,帶有一定的懲罰和阻嚇性質,防止出現大面積業主不交物管費的情況。而具體的滯納金標準,應該由業主和物管雙方共同協商確定,目前在實踐中一般以每日2%至5%之間為宜。
只要不是惡意欠交管理費,是否要追繳滯納金,好雙方還是協商解決。不少業主由于長久不住在小區或者出差旅游等原因,導致不能及時交納物管費,像這種特殊情況,許多物管公司都不會要求交納滯納 金,也不適合進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