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業主拒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呢?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少數幾種情況下,業主拒交物業費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物業服務不到位,業主可拒交物業費嗎?
2005年9月22日,李某購買了安鄉某花園小區的商品房一套。李某住進該小區后,認為安鄉某物業公司未提供樓道保潔服務,物業服務不到位,便自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未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曾多次向李某催繳,但李某均拒絕向其交納。多次協商無果后,安鄉某物業公司將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在該物業公司為李某所在住宅小區提供了物業服務的情況下,李某理應按約交納物業費。保潔服務只是該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一個方面,而樓道保潔也只是物業公共區域保潔的一個方面,樓道清掃不徹底只能說明該物業公司在提供保潔服務上有瑕疵,有待整改完善,而不能否認李某直接或間接享受了該物業公司提供的安保、公共綠化養護、公用設施維護等其他物業服務,故樓道清掃不徹底不能成為李某拒絕交納物業費的充分理由。而且李某也未向法院提供該物業服務不到位的相關證據。因此,法院對安鄉某物業公司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在遇到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不到位這類問題時,可以選擇理性的維權方式,如向小區業主委員會反映,通過協商溝通的方式來解決。當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確實存在較大問題時,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通過正當程序解聘原物業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業公司。
只有以下情形可拒交物業費
業主交納服務費用的依據是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閱的《物業服務合同》。國務院公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中明確規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是業主的一項基本義務。只有出現以下情形,業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認可的,業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費用。
2.實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業主對超過指導從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業管理企業不發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4.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擅自提高的部分業主可以不交納。
5.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先服務后收費的,在物業管理企業未提出相應服務的情況下,業主可以不交納相應的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