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物業糾紛之所以會產生,往往是因為業主沒有搞清楚自己和物業公司的義務與責任,今天就針對一些常見的問題為大家詳細分析一下。
一、物業公司的義務有哪些?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有義務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也就是說,物業公司需要按照物業協議,安排并做好住宅小區內的保安、保潔、綠化、公共設施管理等工作。
二、業主的義務有哪些?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需履行的義務包括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業主的知情權范圍是什么?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業主可以請求公布、查閱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建筑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等。
四、房屋出現質量問題該由誰負責?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的保修責任,在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而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響,且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說,如果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應由開發商承擔責任。
五、如果物業公司做得不好,業主該怎么維權?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的權利,而且業主可以共同決定是否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所以,如果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業主可召開業主大會解聘物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