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收房是指業主未在開發商規定的收房日期內未走完收房流程,沒有完成與開發商之間交接。那么,業主逾期收房,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開發商逾期交房要承擔違約責任,那么業主逾期收房會不會也構成違約呢?嚴格的說,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就是違反約定,所以如果開發商符合交付條件而業主沒有按約去收房,業主就構成了違約。違約所要承擔的責任一方面要看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則要看合同的約定。
從法律層面上說,除另有約定外業主逾期收房,首先要承擔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其次是物業管理費用。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業主承擔;業主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業主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時按照相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作為業主還要向物業管理企業繳納相關物業管理費用。從合同層面上說,業主的違約責任則要看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業主逾期收房是如何具體約定的。業主違約逾期收房的,將承擔該約定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