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房產過戶是需要先征得政府部門的同意才能將房產轉讓,補繳完地價款才能過戶的。比如像房改房過戶的就是需要先去補齊土地出讓金才可以正常交易過戶,經濟適用房過戶是需要房子滿足五年獲取到完全產權才能夠轉讓交易。那么劃撥土地房產過戶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去了解一下劃撥土地房產過戶。
劃撥土地房產過戶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它是計劃經濟的特定產物,大部分都掌握在企事業單位等使用者手中,并與房屋產權有著緊密結合,形成了房地產,從而游離了國土資源部門的管理與控制,隱形變相交易,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嚴重的流失。
劃撥土地房產過戶
目前,在我國有關規范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規范房地產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與之配套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范地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及與之配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和《土地登記規則》等兩個方面。
從適用的對事效力看,前者既規范地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又規范房屋產權,后者主要規范地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房隨地走的原則下,附帶的規范著房屋產權,因此《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其配套規章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從適用的空間效力看,前者僅適用于城市規劃區,超出城市規劃區,在沒有其他規范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情況下,予以參照執行,且有法規的明確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法執行?。而《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均作出同樣的規定;后者則適用于的國有土地,包括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且《暫行條例》在第二條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準予轉讓的條件及其方式
劃撥土地使用權只有符合一定條件下方可轉讓。即:(1)土地使用者必須是企業、公司、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4)依照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所獲得 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土部門審核認定)。
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形成房屋產權的轉讓,必須同樣要經過由劃撥土地使用權到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這一體制的轉換,未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不得轉讓。 在城市規劃區,劃撥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轉讓時,必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予以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批準主體及其認定
在執法實踐中,主體并非一定就是執法主體。《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對其主體和執法主體規定明確,即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國土函字第71號明確指出:?‘縣’不包括市轄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劃拔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轉讓時,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是哪一級人民政府,是否包括市轄區人民政府,普遍認定劃拔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的轉讓審批機關就是國土資源部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轉讓劃拔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時,未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出處罰。在國務院尚未出臺新的規定之前,應執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履行審批手續,收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包括市轄區,且有支持這一觀點成立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土批[1996]89號《關于執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55號令有關問題的批復》第二條,目前,國務院尚未對人民政府審批劃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權限作出新的規定,應按國務院原有規定《關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的通知》(國發[1989]49號),關于‘政府對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應與劃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相同’的規定執行,不再按國務院55號令關于由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規定執行。
其二,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土批[1995]13號《關于貫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若干問題的批復》、建設部建房字[1994]493號《關于貫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若干意見的通知》,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三定?方案,明確規定了劃拔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轉讓的主管機關是縣級以上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房屋產權作為動產轉讓的由縣級以上城建部門管轄。是國土批[1995]13號文件第二條二款:?房地產市場同時涉及房屋買賣、租賃、抵押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等,凡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以及房屋租賃涉及土地使用權出租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規范和管理?)
三、非法轉讓房地產的認定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明確了房地產轉讓的一般程序,即:簽約、申報、審查、勘測與評估、交納稅費(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核發過戶單,法律法規同時又對劃拔土地使用權上形成房地產的轉讓作了?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形成了一般程序的前置程序,即批準。所以,凡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實為同級土地管理部門)批準,轉讓國有劃拔土地使用權上形成的房屋產權,不論其是否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轉讓的當事人都構成非法轉讓房地產,均要接受房地產管理法規的處罰,只是在處罰的裁量上有所區別。
四、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產轉讓程序(方案)
方案一:要如何申請房產過戶,怎樣才可以獲得批準的問題? 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確需轉讓的,轉讓方應當書面提出申請,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批。轉讓方在向所在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然后,分別到房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土地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后辦理房屋權處分登記。
方案二:持縣級以上國土部門批準轉讓文書,及相關材料至房管部門辦理登記,目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對其主體和執法主體(批準主體)規定明確,即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但沒有詳細的法律法規規定房屋登記部門在劃撥土地上形成房產處分的明確審查責任。因此根據其出具的批準轉讓文書,可視為允許其上市交易。
五、需提交證件和資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企事業單位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法人代表身份證) 3、房屋權屬證書;
4、證明房屋權發生轉移的材料(買賣合同、互換合同、經公證贈與合同、分割協議、合并協議、入股協議、分立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其他證明房屋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5 、國土部門批準轉讓文書; 6、其他必要材料。
劃撥土地房產過戶是計劃經濟的特定產物,對于不太了解劃撥土地房產過戶的,可以讀讀以上文章了解一下。如果想要交易劃撥土地房產過戶的,提前準備好材料才能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