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好不容易湊足了購房款買下了房,但賣方卻沒按照約定遷移戶口,后一言不合鬧上公堂,這樣的糾紛在二手房交易中并不少見。身為買方,你應該如何應對這樣的情況呢?接下來我們就結合實例為大家分析一下。
賣方未按合同約定遷戶 買方索賠
董先生在北京豐臺區有一套房屋,趙女士與其約定以228萬元總價成交,并于2015年4月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出賣人應當在房屋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戶籍管理機關辦理原有戶口遷出手續”。
合同簽訂后,趙女士支付了全部房款,雙方于2015年6月辦理了房屋權轉移登記手續,將房屋登記在了趙女士名下。
然而,約定期限已過,董先生至今都未將房屋戶口遷移出去,趙女士便將董先生告上法庭,索賠違約金20萬元。
在訴訟過程中,董先生辯稱自己已將本人及其親友的戶口遷出,房屋現有戶口是原來房主的,因找不到人而無法遷移,所以自己不算違約。
之后,一審判決,董先生已將本人及親屬戶口遷移,并非惡意違約,且趙女士未就其所受具體損失舉證證明,故判決董先生向趙女士支付逾期違約金3萬元。接著,董先生因不服判決再次提起上訴,后在法庭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于近日在法院主持下進行了款項交接。
為了避免產生戶口糾紛,買方應該怎么做?
1、 合同明確約定戶口遷移
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內現有戶口的遷出期限及相應違約責任,而且一定要寫明是“戶口”,不然就可能遇見趙女士的那種情況。此外,如果是為了解決子女問題而買房的人,也別忘了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對應的使用情況。
2、 提前向部門核實使用情況
對于二手房來說,即使是買下了房子,也不一定就能獲得,因為它可能會被上個住戶或者上上個住戶所占用,所以買方應提前向所在及部門核實相關政策及涉案房屋的使用情況,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指標使用問題及相應違約責任。
3、 提前向公安機關了解政策
戶口遷移問題屬于公安機關戶籍管理的職權范圍,不同區域具有一定差異性,建議買方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咨詢涉案房屋的相關政策,千萬不能僅憑賣方或中介的保證就盲目購買,以免后導致自身利益受損。